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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屆新界校聯校辯論學會會章

 

第一章

 

學會名稱本會名稱為「新界聯校辯論學會」,英文為「New Territories Joint School Debating Association」。 

 

第二章

 

學會資料及地址 

  1. 本會註冊日期為:1984年10月31日
  2. 本會註冊號碼為:REF.CP/SR/19/6193
  3. 本會註冊網址為 :www.ntjsda.org.hk

第三章

 

聯絡方法 

  1. 本會的官方聯絡方法為電子郵件:電郵地址為ntjsda@gmail.com。
  2. 本會將按需要安排郵遞通信地址以及電話及傳真號碼為輔助聯絡方法,以方便會員聯絡。有關詳情,按本會網站公告為準。

第四章

 

學會宗旨本會為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A(1)條《社團條例》正式登記之非牟利學術性組織,宗旨為 

  1. 激發各會員學校對辯論的興趣;以及
  2. 促進各會員學校間的友誼。

第五章

 

法定語言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言,而英文則為輔助語言 。

 

 第六章

 

本會活動 

  1. 每年必須舉辦新界聯校辯論比賽,以及由幹事會提出並得到會員大會通過之《年度計劃》。
  2. 其他活動應於會員大會或幹事會提出,並經相關會議程序議決通過,由幹事會舉行。

第七章

 

本會會籍 

  1. 入會資格
    1. 本港新界區內之中學(按本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註冊之中學) 均可申請入會。(以下稱「學校」)
    2. 學校按本會規定,在繳交會費及遞交報名表、並獲得幹事會以及行政委員會審批同意後,該學校可在收到並接納入會條件通知後, 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3. 有關會籍為期一年,年期與每屆幹事會相同。
    4. 會費為港幣四百元正。
    5. 如申請入會不被接納者,本會將即時退還其繳交之會費。
  2. 會員學校代表

各會員學校須派出一名老師及一名同學作為代表,並且必須附上聯絡電話及電郵郵址以供聯絡之用。 

  1. 會員學校權利
    1. 會員學校代表在會員大會享有列席、發言及投票權。
    2. 凡在會員學校就讀的同學均可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3. 會員義務
    4. 遵守本會之會章。
    5. 遵守於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定。
    6. 繳交會費。
    7. 提供本會需要的聯絡資料,如有更新須即時知會本會。
    8. 如有嚴重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經幹事委員會通過、並提請行政委員會及顧問委員會審批及同意後,可撤銷其會員資格;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9.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通知幹事會,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章

 

組織架構本會組織由「行政委員會」、「顧問委員會」、 「幹事會」組成、並由「幹事會」負責日常執行工作。 

  1. 行政委員會
    1. 行政委員會由歷屆任滿主席及副主席按相關程序出任。
    2. 每屆幹事會產生後,願意出任行政委員會職務之上述合資格人選通過互選,以得票最多者不多於五人出任「行政委員會常委」(下稱「常委」),行使「行政委員會」之相關職權。
    3. 行政委員會為本會之常設行政機構,其常委須登記為本會社團註冊之負責人,並按《社團條例》之要求,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及權利,以維護本會權益。
    4. 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幹事會」之工作,並提供輔導及協助,以確保有關行政工作符合本會之宗旨以及《社團條例》和其他本港相關法例之要求。
    5. 行政委員會負責與會員校方協商物色及提名「幹事會」成員,並呈交予「年終會員大會」確認任命。
    6. 行政委員會之一般職權為:
      1. 輔助及監督幹事會履行其職務。
      2. 審批幹事會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審批幹事會就偏離計劃及預算之申請。
    7. 如本會遇上任何突發情況致使幹事會成員未能如常處理會務,或在幹事會出缺情況下,由行政委員會暫時代為處理會務,直至幹事會恢復職能為止。
  2. 顧問委員會
    1. 顧問委員會由名譽顧問組成。
    2. 名譽顧問須由每屆行政委員會邀請,並須於確定出任後知會各會員學校。
    3. 成員須為本港大專講師或以上資歷之專業人士。
    4. 在本會行政委員會呈請下,名譽顧問可就本會會務給予專業意見,以指導本會之學術、行政以會章相關事宜。
  3. 幹事會
    1. 幹事會為本會之授權執行機構,在行政委員會監督下,負責執行一切有關本會之事宜。
    2. 幹事會成員於年終會員大會由行政委員會提名並呈交由會員大會確認。
    3. 幹事會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文書一名、財政一名、賽務四名及公關兩名。
    4. 幹事會在行政委員會同意下可設立助理幹事團,而該團之職責為協助幹事會執行會務,並在幹事會會議中享有發言及列席權。
    5. 助理幹事團之成員必須為會員學校就讀的學生,幹事會委任後將諮詢會員學校,其架構及職務則由該屆之幹事會決定。
    6. 本會在有具體需要情況下,可另外聘任及委任其他人士為本會提供為履行本會宗旨所需之服務。

第十一章

 

幹事會任期幹事會於年終會員大會中經由普通議案通過選出,任期為一年,去屆幹事會須於當選後兩星期內把所有有關文件、紀錄及財政移交給新一屆事事會。 第十二章

 

幹事會職責 

  1. 幹事會須統籌及舉行活動,包括新界聯校辯論比賽;而為了確保公平,所有幹事會成員不能代表其所屬學校參與本會舉辦之辯論比賽。
  2. 幹事會必須於每年「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如有偏離既定計劃之提案,須與行政委員會討論並獲同意才可推行。
  3. 幹事會必須謹守會章、保密學會及會員資料。
  4. 幹事如需請假、請辭或未能履行職務,需要由其所屬會員學校以書面通知主席及行政委員並獲批准方可生效。
  5. 任何幹事如無合理理由長時間未能履行職責或超過三次缺席會議、賽事,幹事會須提案討論並通報行政委員會與所屬校方處理;情況若未有改善,幹事會可議決撤銷該幹事之職位並在許可情況下安排補選、委任或兼任。
  6. 幹事會各成員幹事之職責:
  1. 出席幹事會會議及會員大會。
  2. 制定全年工作計劃並提交行政委員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3. 執行本會所有會務。
  4. 統籌所有活動。
  5. 於年終會員大會匯報該年會務。
  6. 於年終會員大會選出新幹事會前安排新一屆會籍更新工作。
  1. 協助主席統籌行政事務。
  2. 於主席請假時代行其職責。  
  1. 於開會時當記錄員及撰寫會議記錄。
  2. 處理及保存本會之會議記錄。
  3. 撰寫與其他機構及學校往來之信件。
  4. 得到主席審閱及同意下發出對外信件。
  5. 影印及制作文件。
  1. 處理及保存本會之財政記錄。
  2. 每三個月向顧問和幹事會提交季度報告,並於年終匯報該年度財政報告。
  3. 處理本會的財政往來。
  1. 按主席指示統籌及準備辯論比賽之一切應用物品。
  2. 於辯論比賽時處理所有辯論比賽的事務。
  3. 準備比賽物資,預備比賽場地,安排比賽當天的分工,保存所有的比賽記錄表。
  1. 負責對外及對內聯絡工作。
  2. 按幹事會議決或主席指示下
  3. 展開對外聯繫工作。

第十三章

 

幹事會會議 

  1. 應由主席召開或按三分之二以上的幹事要求下而召開。
  2. 每次會議需有半數或以上的幹事出席,方可生效。
  3. 在會議議決事項時,每位幹事只可投一票。而每個動議必須得到半數或以上出席幹事之通過(並符合第十四章2節c段)方為有效。

第十四章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當屆登記會員組成:會員須收到本會正式通知確認會員資格並完成入會手續;會員名單由幹事會於周年會員大會前二十日向會員發出通知確認。 

  1. 會員大會一般事項
    1. 於會員大會中,各會員學校均可投一票。如會員學校未能派出代表出席,必須以書面或正式登記之電郵通知本會作出「授權安排」, 由「顧問委員會」代為行使其出席及投票之權利;而有關代為作出之投票及出席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學校並抄送本會以作正式記錄。
    2. 每次議決需要出席的會員學校半數或以上投票通過方可生效 (含上述授權安排)。
    3. 每一次會員大會幹事會須最少於一星期前通知會員學校。
    4. 出席會員大會之學校需佔學校總數三分一或以上,否則當流會處理,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
  2. 年終會員大會
    1. 每年必須舉行年終會員大會,並於九月或十月舉行。
    2. 會員學校代表必須出席年終會員大會。如不出席年終會員大會,新一屆會員大會將保留撤銷其入會資格的權利。如會員學校未能派出代表出席,必須以書面或正式登記之電郵通知本會作出「授權安排」, 由「顧問委員會」代為行使其出席及投票之權利;而有關代為作出之投票及出席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學校並抄送本會以作正式記錄。
    3. 年終報告及年終財政報告須於會議中提交及通過。
    4. 新一屆(下屆) 幹事會及有關崗位提名須由年終會員大會予以確認。
    5. 幹事會主席須於年終會員大會後,開始下屆會員召募工作並籌備召開下屆之周年會員大會
  3. 周年會員大會

幹事會主席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上提交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經行政委員會及顧問委員會審批,由會員學校於大會當日確認通過。 

  1. 特別會員大會
    1. 若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學校以學校名義作出正式書面聯署,向幹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列明相關本會實際事務之原因及討論事項。
    2. 幹事會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章

 

名譽顧問 

  1. 名譽顧問
  2. 須由每屆行政委員會邀請,並須於確定出任後知會各會員學校。
  3. 須為本港大專講師或以上資歷之專業人士。
  4. 在本會行政委員會呈請下,名譽顧問可就本會會務給予專業意見,以指導本會之學術、行政以會章相關事宜。

第十六章

 

財政來源 

  1. 本會之財政來源來自各會員學校所繳交的會費以及其他機構或個人之合法贊助款項。
  2. 調整會費或向會員徵收其他費用,必須經幹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方能生效。
  3. 本會一切財政支出只限供給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必要行政開支。
  4. 本會可申請銀行或來往戶口,但必須以本會名義(新界聯校辯論學會) 開戶。

第十七章

 

解散本會本會可於以下情況解散: 

  1. 解散本會之動議必須由三分之二會員提請召開會員大會,並於一個星期之內召開會員大會,以及得到會員學校總數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作出一致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
  2. 若本會決定解散,則本會需把本會所屬一切結餘及資產捐助予本港其他社團註冊之非牟利學術性組織。
  3. 而該等受捐助組織應於會員大會中決定 。

第十八章

 

會章 

  1. 幹事會被會員大會授權解釋此會章並執行會章中的事項。
  2. 若會員質疑幹事會的解釋,可要求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以澄清解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守則及方法請參閱第九章第4節)。
  3. 此會章任何條文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議決或由行政委員會透過郵件或電郵聯絡得到半數或以上之會員學校代表通過方可生效。
  4. 除非行政委員會授權,否則個別會員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舉行任何活動。

第十九章

 

聯絡方法 

  1. 本會聯絡地址為:
從缺
  1. 上述地址以當屆行政委員會決議可作修改,並以社團註冊處登記為準。
  2. 本會官方聯絡電郵為:ntjsd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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