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雇主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雇主的每月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15,000元,或雇主須擁有持續3個月的360,000元的資產
2. 僱主必須為居港的香港居民
3. 僱主必須為僱員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隠的住宿地方
4. 僱主必須承諾給予僱員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佈的規定的工資
5. 傭工與雇主必須簽訂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
6. 傭工只可為雇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
7. 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8.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9. 僱主及傭工均無已知的不良記錄。
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所需的表格及文件如下:
(1) 僱主須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ID 988A及ID 988B)
(2) 僱主的身份證(副本)
(3) 僱主的住址證明(副本)
(4) 僱主的經濟狀況證明(副本(見下)
(5) 僱主的家庭成員資料(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出世紙號碼)
經濟狀況證明包括(下列其中一項即可):- 每月入息HK$15,000(必須持續6個月) (銀行信或公司信)
最近期之稅單副本證明年薪HK$180,000或以上- 最近3個月之定期/活期存款副本證明HK$360,000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