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調解是要求爭議雙方自願進行並且不能強迫, 所要爭議雙方是沒有心理壓力的 調解過程的作用是為了減輕法庭處理案件數量的壓力而引進,目的是為了減少非刑事案件的數量, 從而使法庭資源更有效地運用. 另外, 也提共了更簡易快速的處理方案給爭議雙方. 帶來雙方勝利的局面在沒有合理理由而拒絕調解, 法庭可能會發出不利訟費令
記住一點, 先調解後訴訟對爭議雙方都是有好處的,更可況這是律師公會的指引.(調解通知書)或(調解回覆書)送達爭議雙方時, 須同時送交法庭存檔(調解紀錄)經雙方當事人式並代表簽署後, 3天內送交法院存檔. 法庭於裁定訟費事宜時, 或會參閱此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