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時今日世界各地包括香港在內, 爭議事項有增無減; 客觀的事實是香港並非是一個和諧的社會, 每個人或團體都有各自的立場,為了立場背後的利益而爭個你死我活. 代價是兩敗俱傷, 即使在法庭裁決勝出, 得到的賠賞也可能不夠支付律師費, 香港足球副會長早前控告某報業集團傷害個人名譽便是一例, 得到了五十萬的賠賞, 可是他本人卻付出了六十萬以上的律師費.即使是勝了案件也是敗了金錢, 只有律師才是最開心的勝利者.我們可以保證的是以公平專業知識及熱誠為你們解決問題, 過去我們見過客戶苦腦地見我們訴苦, 最後卻是快樂地感謝我們, 對我們來說這是努力後獲得成功的讚美. 老實說調解過程對我們來說並不是容易完成的, 但成功後的快樂不是用金錢價值可以衡量的因此我們還是要參與這個有意議的行業, 不單是為了金錢更是為了助人自助.請給予我們一個賞試的機會 謝謝!
香港的調解歷史始於80年代早期, 主要是建造業的工業糾紛內容處理. 由2012年6 月開始正式通過調解條例, 並於2013年1月生效. 這是香港法律史上新的一頁, 為大家提供了一條新的出路去解決法律爭議問題. 調解的另個功能是減輕法庭訖理案件的壓力, 加速其他刑事案件的處理.
絕大多數的非刑事案件都是庭外和解的, 大約有9成是這樣情況. 可是上了法庭後才進行調解,問題會變得困難許多, 考慮的事情也會變多了. 律師也極可能是和解的破壞者(DEAL BREAKER).在2009年4月司法制度改革, 提倡(先調解, 後訴訟)主張爭議雙方進行調解, 如果沒有合理理由而拒絕調解, 即使勝訴, 法庭判案時仍施予懲罰性訟費.在美國及加拿大, 調解已經是解決爭議的主要途經, 事情始於90年代中期. 香港方面則剛剛起步, 在多方面都是參照外國的處事手法. 現時並沒有一個法定機構統一香港的調解服務, 每一個機構都有各自的處事手法而她們的目標都是相同的由於調解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出現違約行為, 其後果可是要上法庭的. 因此我們必須盡力保持調解服務的品質, 中立公平和爭議雙方日後的利益上作出最大努力.
A: 風險問題
你是否有足夠的信心勝出訴訟? 勝算有多少?
你的代表律師意見並不代表法庭上的判決
你的代表律師在處理這案件時, 有沒有利益衝突?
法庭上你將會面對對方律師的攻擊, 你可以有勇氣面對嗎? 壓力之大並非人人受得起
B: 金錢問題
1. 法庭上的律師費是很高的, 平均60萬港元以上, 有些更是千萬港元; 想想自已的財政能 力是否可以支持?
2. 即使你可以勝出, 賠賞是否足夠支付律師費?
C: 時間問題
如果案件排期是3年以上, 你可以接受嗎?排期是一個等待, 案件開審時也要很長時間的, 過程可能是漫長的痛苦等待
D: 保密問題
上到了法庭是沒有私穩可言由於審案過程公開, 你的案件可能會成為教學用途或案件研究
E: 關係問題
法庭上不論勝負, 代表你和他的關係永遠完結, 你是否想要這樣的結果?過去的關係保留下來, 將來可能有新的價值創造出來